在2000年12月18日,欧洲为Directive 97/68/EC提出了修正案,电动牵引推车采购,将功率小于19kW的非公路用发动机纳入其中。以COM(2000)840文档出版的该提案,使欧洲与美国现行的小型发动机的排放标准在更大范围内取得一致。
欧洲法规必须转换为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上述两个法规都允许有一个两年的过渡期,由于每个成员国确定的起始时间不同,所以每个国家会有不同的标准实施时间框架。
阶段(Stage I)和第二阶段(Stage II)排放量不得超过所列各项数值阶段排放量是指发动机排放限制值,且在未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之前达到。排放检测依据ISO 8178C1标准中规定的8工况模式试验循环法,用克/千瓦小时单位表示。
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二阶段)》(GB26133-2010)中的非手持式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二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非手持式发动机必须符合国二标准要求,电动牵引推车供应,相关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按照标准规定,凡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非手持式发动机须加贴发动机标签,标明发动机生产日期、型式核准号、排放控制耐久期和生产企业全称等相关信息。
二、生产、进口非手持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国二标准要求向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二标准要求的非手持式发动机型式核准申请。
1998年2月27日,电动牵引推车销售,个欧洲非公路用机动设备(NRMM)排放法规以立法形式通过,即Directive 97/68/EC。针对非公路发动机,该法规分为两个阶段:阶段(Stage I)于1999年实施;第二阶段(Stage II)于2001年-2004年执行,广西牵引推车,法规的实施因发动机功率输出大小不同而不同。
排放法规涵盖的设备有:工业用钻机、压缩机、轮式装载机、推土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道路养护设备、铲雪机、机场地面支持设备、塔吊和移动式起重机。农业和林业拖拉机有同样的排放标准,但执行日期不同,可参考2000年5月22日颁布实施的Directive 2000/25/EC。法规暂不包括轮船、机车、和发电机组用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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